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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国平: 树立遵纪守法意识 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9-3-29 | 浏览次数: |
树立遵纪守法意识 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龙国平律师法治讲座系列之校园篇之一
作者:龙国平 单位: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限用于公益法律法治讲座
下午好!
我是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龙国平律师,受中共汝城县委法治办、汝城县教育局、汝城县司法局指派及贵校的安排,到贵校参加法治讲座活动,深感荣幸和高兴,跟大家一起学习,合作愉快!(掌声)
同学们,校园是一个最讲文明、最讲礼仪、最有朝气的地方,也是一个最安全的港湾,还是我们读书和掌握知识的殿堂,这里承载着我们无限的梦想和希望,而同学们的健健康康、平平安安成长更是关系着我们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安康,关系着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关系着党和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中国梦”的实现与否!(当然也关系着龙国平律师的“法治国梦”法治理想,因为我一直在为汝城的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李克强总理说“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在我们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校的今天,要保障文明的学校和学校的文明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共建共享我们平安和谐和美校园,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更加需要在座的同学们不仅要努力学习各门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还要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法治观念,努力树立自己的法治社会理想,尤其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制,相信法治,尊崇法度,维护法纪,认真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和护法,特别是牢牢树立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为我们共建共享平安和谐校园构筑坚强的法律保障。
那么,怎样来培养和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共建共享我们平安和谐的校园呢?
今天(下面)我们从九个方面(要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要拒绝和远离毒品、要拒绝和远离黑恶势力、要坚持宪法基本原则、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要拒绝和远离愚昧和落后、要从小做起,从我做起等)来谈谈这个课题:
同学们,生命健康是学习的本钱(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是我们幸福生活的基础,没有了生命健康,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特别是没有了生命健康,其他的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学们,生命之所以如此宝贵,不仅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有且仅有一次,任何人都不能死一次来“玩”;还因为她(他)确确实实是无价之宝能够创造出无穷的智慧和财富,根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就是每个人的最大财富(俗话说“钱财是身外之物”),每个家庭的生命健康就是每个家庭的最大财富,十四亿人的生命和健康就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最大财富和最大价值之所在。
那么,亲爱的同学们,生命既然如此重要,生命到底是属于谁呢?
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也属于父母,属于家庭,属于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属于整个国家和社会。
同学们,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也无论我们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每个同学都要也应当健健康康、高高兴兴、快快乐乐的活着,“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努力作社会有用之才,世界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才和科技竞争,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就是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克服一切困难险阻的最大物质保障和源泉之所在。
①所谓“风”就是防风刮,特别是注意狂风、逆风,并科学避风;要及时检查窗户玻璃和阳台的花盆是否紧固等,防止可能“弱不经风”的现象发生等;
案例:某校刮风时一教师被主教楼窗户玻璃砸中喉咙而意外身亡。
②所谓“雷”就是防雷击并科学避雨避雷;放学途中不要在树下、屋檐下等避雨;不要手举手机(导体)捂着头避雨等。
案例:魏某某被雷击中携带的金属手机伤亡案。
③所谓“水”就是防溺水,防止开水烫伤,要谨慎面对,科学处置;游泳时千万别逞能;逞英雄是要付出代价的;
案例:某水库某中学星期六两同学溺水身亡案;某校学生三人在淤泥水塘捉鱼溺水身亡案;何某在江边游玩溺亡案等。
④所谓“火”就是防火,科学用火;记得不随意用火,不野外用火;冬天取暖一定要科学;
案例:幼儿园蚊香至火灾伤亡惨重案;罗某某捉鱼失火案
⑤所谓“电”就是防止电击,科学用电、谨慎用电等
电这只“老虎”, 无形无影,可谓是神龙见首不见尾,摸到了就麻烦了;之所以称之为“老虎”,名不虚传,因为它确确实实会“吃”人的。
例如:村民祝某水田拉电网打老鼠,至两人(父子)死亡案;
村民谢某打鱼触电身亡案;
村民朱某被高压电击身亡案。
⑥所谓“物”就是要科学预防和面对高空物、投掷物、放射物、危险动物、障碍物等,特别要谨慎、妥当面对不明物(体)。
案例:李某捡到放射物拿回家致一死三伤案;
高楼坠落一塑料袋导致交通事故王某死亡案;
朱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其次,还要避免和远离危险的境地(处境)等。
①要注意远离机械设施、施工重地;远离事故(可能的)危险地(易导致工伤、人损、交通等意外事故)等。
案例:黄某看挖机挖土被挖机砸倒电线杆砸成伤残事故案。
②要注意危房、危桥、路坑等。
危房(危楼):不住、不租等;
危桥:不路过;
路坑:注意别逞能;
道路上" 打草结"等人为设障行为,那是绝对禁止的;
同学们,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牢牢绷紧生命健康这根弦,树立“生命第一”、“健康第一”和“以人为本”的意识和观念,既要高度重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也要高度重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尊重别人的生命健康,维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拒绝和远离一切现实的可能的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同时也坚决杜绝(禁止)一切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和妨碍他人生命健康的举止和行为。
切记: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是需要休息和休养生息的,逞英雄和逞能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没有例外。
一定要谨记:
风险无处不在,小心谨慎实在;
法律意识常在,科学预防意外;
生命别逞英雄,健康勿称能耐;
麻痹大意轻率,生命健康拜拜!
同学们,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不仅要珍惜生命和健康,活的独立、自由和幸福,还要拒绝和远离毒品,坚决不做瘾君子,并一定要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所谓校园暴力,一般而言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或者师生之间的具有欺凌、体罚、伤害、虐待等性质的侵害行为。
校园暴力一般可分为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心理暴力,实际表现则往往是多种暴力交织在一起。其中:行为暴力是指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对人身及精神上的侵害行为;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污蔑、嘲笑等侮辱性的语言,使他人精神和心理遭受侵犯的行为;往往是出口成“脏”、粗言秽语、互相谩骂、取外号等;心理暴力主要指包括孤立,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学生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由于这三种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数是在校学生,因此通常被称为校园暴力。
此外,校园暴力还可分为硬暴力和软暴力,俗称热暴力和冷暴力,前者如拳打脚踢、拔刀相向就是典型;后者如乱起绰号、造谣污蔑等等;软暴力(冷暴力)对学生心灵的伤害,有时甚至超过了硬暴力(热暴力)。
同学们,为什么要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 (高度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性)
1、要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因为它严重影响和干扰了自己和学校正常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我们同学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导致我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蔑视和践踏,不仅使受爆者(受害者)身体受伤,而且心灵也受到创伤,有的不敢上学、怕上学、畏惧上学等,特别是还可能导致一辈子的伤残(肌体缺失)遗憾,留下一生都抹不掉的梦魇阴影;
2、要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因为它不仅容易使人形成以强凌弱的暴力意识,并逐渐演化为暴力犯罪的行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遭受牢狱之灾,承担法律责任;
3、要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因为它还会让我们的校纪校规遭到践踏和破坏,国家的法律尊严得不到有效维护和遵守,校园治理难度大大加大,糟糕的还可能导致恶性事件(惨剧)发生;
4、所以,必须坚决杜绝校园暴力并敢于和善于跟校园暴力说不。
另外,同学们,我们也要拒绝和远离家庭暴力并敢于和善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殴打、捆绑、罚跪、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等。其特征:具有隐蔽性;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具有复杂性;其危害:破坏家庭团结,影响家庭健康发展;导致家庭成员自杀和出走;是导致家庭犯罪的诱因之一,等等)。
我是 ,我将坚决拒绝暴力,坚决反对暴力,坚决抵制暴力,坚决远离暴力,坚决杜绝一切暴力行为,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守法,努力学习,做一个积极、健康、文明、进取的合格中学生,共建平安、和谐、和美校园!
承诺人: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还要树立拒绝和远离毒品的遵纪守法意识,坚决不做瘾君子,并一定要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那么,什么是毒品呢,其种类有哪些,又有什么特点和危害呢?
所谓毒品,从广义上泛指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物质、毒物、毒剂(特别是一些剧毒药物如KCN),在日常生活口语中可以特指被人类当做嗜好品所滥用的功能性药物,多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因滥用这类药品会损害身心健康,所以中文称之为毒品。
(通常使用毒品只是为了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娱乐目的,而非用来作生理或心理治疗之用,因此西方称之为娱乐性药物。各国对使用毒品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管制,防止其影响社会大众。若非作为医疗用途,持有或贩卖毒品等行为有可能会被判以重刑)。
毒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咖啡因或者其它毒品等。其中,毒品传统种类: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毒品新型种类:冰毒、摇头丸、K粉等。
而我国刑法上的毒品常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最大特性(特点)就是成瘾性,具有成瘾性的毒品,分为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两大类。毒品之"毒"就表现在它能使吸食它的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而上瘾后又极其难以戒断,形成对它的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身体依赖可以通过药物和强制戒毒办法消除。
最困难的是消除心理依赖。心理依赖表现为对毒品的强烈心理渴求,吸毒者为获得毒品,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甚至铤而走险。毒品扭曲了人的灵魂,使上瘾者人格低下,丧失了人起码的尊严,甚至走上贩毒,抢劫、杀人等犯罪道路。因此,吸食毒品上瘾,不仅意味着个人前途的毁灭,而且也给家庭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极大的风险。
吸毒的危害表现在:摧残生命;扭曲人格;感染疾病(艾滋病等);自伤自残自杀,破坏家庭和社会;世界各国都在禁毒。
例如,巨星成龙大哥成长的故事:父亲临终遗言告诫他千万不要干三件事:①推牌九(赌博);②加入黑社会;③吸毒贩毒;
再如:出租车司机盲目自信染上毒品导致倾家荡产,后不得不进戒毒所一案。
记住:对毒品的态度是,我们一定要远离,一定要拒绝,千万千万不能过于自信;这是无数血与生命逝去的经验和教训(诠释)。
在我国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第347条明确规定,走私、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以克为单位,且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例如:朱某某贩毒案(将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转卖同学未成年人);
另外,在我们汝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也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我们汝城各个部门在多次会议上也取得了共识,我也曾做过发言,那就是:不管形势多严峻,任务多繁重,一定要扫除汝城成为毒品的集散地和中转站的风险;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不管是什么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严厉打击;对打击毒品类违法犯罪,我们要多宣传,多讲解,多注意特殊人群,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形成体系并卓有成效,确保我们健康平安和谐汝城,为平安校园提供坚强保障。
什么是恶势力?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什么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第五、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还要牢固树立和培养自己的安全规范和风险防范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学生守则,自觉规范自己日常行为,积极预防和避免“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和娱乐,预防和避免一切现实的可能的潜在的危险、危机和风险,将矛盾和危机扼杀在萌芽之中。
首先,要学习交通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指挥,努力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和水平。
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交通安全常识,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争“分”夺“秒”;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三无(无牌、无证、无照)车辆;不坐酒驾和醉驾者车;不随便上陌生人车;不私自驾车等。
例:江某同学坐非法运营车辆被劫案及朱某某交通肇事案。
其次、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自觉规范自己日常行为,要积极预防和避免下列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养成积极、健康、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案例:某校高二一学生在宿舍二楼门口"荡秋千"摔入操场侥幸逃生案。
③不作危险动作,平时游戏和玩笑要有度。
④不吸烟,不酗酒,不熬夜,不夜不归宿等,避免不良嗜好和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等;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别不得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不要沉溺于网络、游戏和娱乐(过度);有时沉溺网络和赌博一样有害等;正确和理性对待网络这把双刃剑的优缺点;高度警惕游戏也有成瘾性;尽量拒绝和远离;学会转移;善于监督克制等;
第六、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每个同学还要牢牢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同学们,我国宪法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人民民主,一是社会主义,这主要是从政治而言,但今天我这里主要是从法律法治角度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义是指: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②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③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④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在我国,所有人都同样重要,十四亿人一个也不能少,一个也不能缺,且不分也不论男女、老幼、高矮、长短、胖瘦、美丑等都应当一律平等,所以同学之间一定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欺弱,不欺小,不欺老,不欺残,平等相待,和平共处。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通则,总则,与公平、诚信等都是民事法律的“帝王原则”之一。
再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体现在享有权利平等,承担义务也平等,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密不可分的。
《宪法》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密不可分的。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而,我们要理解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一致性,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自觉遵守法纪。
当然,平等不等于平均,不平衡也不能否认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不能否认和掩盖法律上“平等”。
每个同学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帮助,不能推诿班级义务,推卸学习责任,受教育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要相互尊重,自觉守法,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尽量避免钻牛角尖,认死理,要换位思考,共建共享平安和谐校园。
第七、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还要树立和培养自己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培养和学会自我保护的法治意识,避免成为一个法盲,自觉守法,坚决不违法犯罪,努力做一个敢于并善于保护自己的理性好公民。
同学们,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尽管说,法律不是万能,但没有法律万万不能的;如果没法律,我们将毫无人身健康安全保障和学习的自由,也就无法正常学习和无法正常的生活;如果我们是一个法盲,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我们仍然将无法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此我们:
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避免成为一个法盲。
同学们,我们学习或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①宪法性法律法规: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 《宪法》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四章分别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计138/143条,共四部宪法五次修改:54/75/78/82|88/93/99/2004/2018:宪法确确实实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等。
②未成年人法律法规:保护未成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家庭保护,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四章是社会保护,第五章是司法保护,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共计7章72条。
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和警示等。
③教育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受教育的权利,明确我们学生的法律义务,确保平安和谐校园等。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
④家庭(婚姻财产继承)法律法规:拒绝暴力,尊老爱幼,夫妻和睦,互相尊重,构建和谐和美家庭等。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⑤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遵守日常规范,共建和谐和美社会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等。
⑥劳动社保法律法规:保障我们的劳动权利和获得报酬,提供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等。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⑦交通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健康安全等。
⑧民事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我们民事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等。
⑨刑事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
⑩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等。
同学们,有时间的话,课外可以尽量学学,不要沉溺手机、游戏及过分娱乐。
再次,重要的,还要拥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观念,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但是当保护缺位时,同学们应当怎么办,所以只能靠自我保护了,所以每个同学都应当拥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观念:
②未雨绸缪,积极参加学校安全和模拟演练;
③学会打110,遇到危险时及时报警;
④学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和请律师;
⑤学会保护,既敢于还要善于保护好自己;
最后,洁身自好,努力学习和遵守校纪校规,班纪班规,爱护好学校一草一木,爱护好学校一切公私财物,自觉守法,坚决不违法犯罪,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避免承担不利法律责任(治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法犯罪是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并要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不同的责任主体及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伤害后果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依法获得赔偿)等十几种。
3、承担刑事责任:(1)特别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犯罪的含义和特征;(3)刑法种类即两类八种: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八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处境(对外国人)。
实际上,我国规定满十四周岁的有八类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采取双重保护的原则,既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保护施暴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违法犯罪都有专门性的法规文件和解释。
同学们,总而言之,一定要牢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规定的努力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要拒绝和远离愚昧和落后,愚昧和落后是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两个最大的“敌人”,是文盲加法盲的集中体现,必须扫除这两个“拦路虎”。
最后,同学们,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共建平安和谐校园,关键看大家的行动,我们不能只是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要切切实实,扎扎实实,身体力行,持续而不懈,努力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努力成为一名法治社会的好学生、好公民。
龙国平律师历来认为: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建设都应当从娃娃抓起,况且你们现在已是中学生了(是“小大人”,也是公民),早已有了民事权利和限制行为能力(特别是已满八周岁民法总则年龄),公民的权、责、利是相统一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所以学习和运用法律不仅是你们的权利,也是你们的义务,是你们的时代使命,因为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重任就在你们身上,中国梦,中华梦也在你们肩上,你们责无旁贷(当然,我们也责无旁贷)。
总之,培养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需要我们每个同学都要也应当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健康权,牢牢绷紧“生命健康”这根弦,珍惜生命健康,拒绝和远离校园暴力,拒绝和远离毒品,拒绝和远离黑恶势力,拒绝和远离危险和风险,牢固树立健康安全防范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学习科学和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要忘了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拒绝和远离浮躁和急躁,避免冲动和莽撞,培养和学会理性,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我做起,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谨小慎微,扎扎实实,持续不懈的努力培养和树立自己的法治意识。
最后,祝大家:健健康康, 平平安安,幸幸福福,快快乐乐,开开心心,学习和生活都更上一层楼,心想事成!
谢谢大家!
讲座人:龙国平律师
单位: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年03月19日
地点:汝城县第六中学
《宪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教育法》
《九年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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