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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良好的专业知识是办好案件的基础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5-21 | 浏览次数:

富的社会阅历和良好的专业知识是办好案件的基础

原题:【国平案例】吴某某诉朱某某快速离婚案

原创:律圣   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 

国平律师网站长快讯(2018年5月16日):

今天龙国平律师又快速办理了一起的离婚案件即吴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即(2018)湘1026民初461号案,该案是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5月4日开庭;5月16日即制作好了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成功离婚结案。

全案从接受委托起至离婚生效止,实际不到一个月就成功结案,可谓是“快速离婚”,而且还是各方都没有什么过激言行,最终和平离婚。

本案是一个完全有可能需要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甚至至开完庭对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结果确是也只能是调解离婚,否则,判决就会是不许离婚。

这个案子的经验主要有:
1、龙国平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客观有效分析并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诉讼策略并告知了诉讼风险;
2、龙国平律师对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被告代理人和承办案法官)等进行了耐心说理说法,有意无意,直接间接;
3、龙国平律师坚持了道法自然,有理有利有节,得饶人处且饶人。

本案后记:

首先,龙国平律师认为:富的社会阅历和良好的专业知识是办好案件的基础。

这是一个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即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法院很可能会在被告苦苦哀求和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就会断然判决不许离婚的案件,因为,这个对法庭和承办法官来说可以规避风险,轻松结案。

但对我的当事人来说却意味着离婚成本可能巨大,至少时间上必须是本案生效之日后再过六个月才能起诉离婚,时间耗不起,我的当事人年龄已经较大了,人生也耗不起!
所以我方必须找到案件突破口,首先我们代理律师就必须在法律或法理上找到突破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前四种情形是必须避开的(个人认为中国十四亿人的婚姻感情破裂情形不可能是区区四种情况可以囊括的,婚姻法解释虽然列举了十几种破裂情形也仍是不够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因而本代理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归纳出了一个新的感情破裂情形并引导法庭去思考去权衡去调解离婚以达到我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请求事项的实现。
本案沟通、说理、说法、谈判和抓住时机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律师和承办案件法官协作配合调解默契的案件之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良好的专业知识是办好案件的基础,对法官,对律师同样如此,因为没有阅历和知识为基础,是很难如此协调高效和“和谐”的调解结案。
其次,龙国平律师推导本案:当夫妻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的正常生存或生活都存在或说已构成严重威胁的时候,感情往往是苍白而脆弱的,离婚也就往往不得不是首选的方式了。
当然,每个案子都有其特殊性,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个案子的感情破裂的焦点是特殊的,是被告二十几年都剥夺了原告的一切经济权利,原告隐忍了近二十年,办这个案件时使我想起大学时期研读过的近代鉴湖女侠秋瑾的一篇文章《女子独立首先要学会经济独立》,感觉这位女权主义者在100多年前就已对本案深刻分析,真是一语中的,入木三分。
因而,龙国平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第三、从被告的答辩及陈述中可以看出,感情确已破裂,并没有真心悔改,特别是双方极度不信任,信任是感情的基石,而且除了性格、年龄、志趣外,特别是经济基础来看,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存利益,还把原告当成“贼”一样来防(抽屉都私自加锁),这极不正常的,况且原告不仅毫无经济基础和家庭地位,被告一系列行为的实质和后果是已严重影响到并以至于直接威胁到其(原告)生存生活了,并且这一矛盾是深层次的,不可调和,最终其婚姻必将走向破裂和灭亡,足见离婚是迟早的事情了”。
由于被告一方的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生存或生活都存在或说已构成严重威胁的时候,感情往往是苍白而脆弱的,离婚也就往往不得不是原告首选的方式了。

不过,我的当事人是离婚“成功”了,其实龙国平律师的心中并没有成功之“感”,也胜利之“觉”,至多是如释“重”负吧,一颗平常心而已,实际就是一份工作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完成了而已,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们代理律师必须秉承的执业理念;尽管如此,有时候想想,这么快就让“别人”家庭“分离”,特别是之前还办过那些“闪电”(才三五天)离婚案,感觉也有一种莫名的“内疚感”和“负罪感”(加之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封建蒙昧),有时候还思考着要是当事人今后没找到更合适的伴侣(对象)怎么办!看看,真的有点想多了吧......

第三,尽管,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法律确是“难断也得断”,所以,办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实际又比较多,这几年还呈高龄化发展)龙国平律师往往是喜忧参半,随遇而安,绝不急功近利,讲究顺其自然,道法自然,有利有利有节,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第四,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忠人之事的原则,也许,这往往可能是我们律师职业操守亦可能被外人误解的原因之一吧!
本案详情分析请见龙国平律师主编《龙国平律师案例集》之《民事之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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