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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20-1-19 | 浏览次数: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郴州市两级法院在辖区内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129日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资源网络,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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