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闯入发包河道砂场游亡 汝城县水利局依法不担责 |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5-16 | 浏览次数: |
声明:《国平律师网》为独立自媒体,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龙国平 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 国平律师网站长快讯(2018年5月16日): 学生闯入发包河道砂场游亡,汝城县水利局(河道管理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龙国平律师又成功办理了一起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即(2017)湘1026民初1173号也即何某某、龚某某诉汝城县集益乡益将幸福采砂场、汝城县水利局、汝城县河道管理站、范某智、范某桦、范某庆、范某香、范某乘、王某青、范某凤、叶某晋、叶某飞、范某爱生命权纠纷一案。 该案已于2018年5月16日由汝城县人民法院合议庭一审审理终结,判决书第十二页明确认定如下: “汝城县河道管理站系汝城县水利局的内设机构,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汝城县水利局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故汝城县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应承当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自负65%的损失并判决汝城县集益乡益将幸福采砂场承担25%,其他被告承担10%。 可见,被告汝城县水利局和“被告”汝城县河道管理站(汝城县水利局的内设机构)在本案中都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龙国平律师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生命权纠纷侵权案件,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是比较明确的,本案焦点之一即是其过错和责任比例分担问题,尽管受害人死亡的具体地点和死亡原因不是百分百的明确,但从其尸体打捞地点,根据受害人生命权溺亡原因力远近和作用(伤害)力的大小,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的法规解释,综合本案案情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依据权责利的原则,完全可以具体划分细分。
再次,本案中被告汝城县水利局之所以能免责,客观上完全是其一以贯之的坚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合规正当适度行使的基本原则,以及恪尽职守,认真工作,一丝不苟的扎实工作作风,从而保障了其“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最终依法获得免责。实际工作中,汝城县水利局也始终是以全县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己任,无怨无悔致力于水利建设和发展事业,敢担责并勇于担责,虽然我方在该案中合法合规,履职到位,也无过错,也虽然明确知道我方将赢这场官司,但“得饶人处且饶人”,尊重生命,特别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必要时还是可以伸出道义之手。 第五,龙国平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心情是沉重的,是最深感遗憾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儿童意外溺亡事故,悲剧也许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正是由于我们社会一个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环节的缺失或缺位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必然发生,教训是深刻的。 首先大人们对孩子的监督和呵护的缺乏和缺失正是导致惨剧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原因,因为这是去年中秋节万家团圆之日的悲剧,中秋节都没有看住儿童(那么多孩子放任在山林河道这么久),溺亡者是个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常年在外务工赚钱而疏于对孩子监管和呵护)且并不是家住河道边的,而且大人们(委托直接监护人爷爷奶奶)还沉溺打牌(赌博),放任孩子,以至于孩子什么时候溺亡都不清楚,震惊的还有当孩子们遇到事故时不是选择救助和求助,而是集体选择了逃避、沉默和隐瞒事故,这是我们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缺失的严重表现,其次,我们去砂场调查时,砂场值日人员说他上午都去了该河道河段巡视,因为是中秋节下午就去市场赶集买点菜,没想到事故就发生了,等等,可见,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凑巧、疏忽和蒙昧,源自于我们对生活的麻痹大意和过于自信,教训是深刻的。 最后,本案虽然是一审审理,但大局已定,本案案件事实也并是很复杂,就是被告多一些(有十几个),实际事实基本清楚,证据也比较客观充分,适用法律也基本适当,关于责任比例,我想基本没什么出入吧,二审一般还是会维持,争议较大的,可能还是居民标准适用问题,一句话,一审对我方很关键,二审对我方影响将不会很大。
本案详情分析请见龙国平律师主编《龙国平律师案例集》之《民事之侵权纠纷案例篇》,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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