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亦不容忽视法制建设
----从“屠龙刀”所侵犯的法理精神来看
龙国平 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龙圣 学者 系中国当代未来科学“开天辟地”派的创始人和急先锋
时间:2001年3月21日 ; 公开于“龙”(2012)年2月21日
标签: 文学作品 法治建设 龙的精神 民主科学 公民权
分类: 龙氏律师法律人生
正文:
记得一位不知道姓“啥”的大师的《倚天屠龙记》中有一把“著名”的“屠龙刀”。为什么要取这个名字呢?这还得从大师嗜好“屠”字谈起,“屠”在辞海中是有三个意思的:一曰“宰杀”;二曰“屠杀牲畜的人”;三就是“姓”。据此,“屠龙刀”的理解也不外乎三种,按第三个意思是“姓屠名龙刀”,显然这读不通,且大师也决不愿姓屠;按第二个意思则是“屠杀牲畜的人龙刀”,这也读不通,且这位大师也决非卖肉的,难道还会是“挂羊头卖狗肉”吗,这也太玄乎啦吧!,所以屠龙刀的“真正内涵”就是也只能是“宰杀龙刀”,只是叫“宰杀龙刀”或“杀龙刀”太俗了,太直接了,同时也太赤裸裸了吧,于是乎来点含蓄“美其名曰”之“屠龙刀”!
可见,屠龙刀并不是自然历史形成的,而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充分显示了“大师级”的创造力,确实厉害的狠!
为什么要“制造”这个名字而不用其他别的称谓呢?
大师就是大师,其精湛的技艺就是因为他知道,龙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中腾云驾雾的神物,能把这种神物给杀掉的也就自然称得上是一把叱咤风云的武林至尊宝刀,而且这也才能更显出“英雄本色”。由此,这把“宝刀”在影视屏幕上频频亮相,出足了风头,也果然威震“江湖”,相当“著名”。殊不知这一命名和“著名”不仅与当代法理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也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事实,损害了“我”的姓氏权,特别是损害了中华民族的龙的精神和龙的图腾,主要体现在:
首先,屠龙刀这一命名和“著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姓氏权特别是“龙”姓之权。
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没有生命健康,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龙”在当代中国社会已不是普通的动物,即便是动物(她也是那么的吉祥!)也必须符合环保法的精神,况且“龙”是中国百家姓中都有的大姓,同时也就具有了人格化和生命化的意义,“屠龙”显然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姓名权特别是姓氏权。
其次,屠龙刀这一命名和“著名”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屠龙刀是也即是“宰杀龙刀”,公然将一把“刀”赤裸裸的搁在一个姓氏及中华民族(亦称龙的民族)的脖子上,特别是我(本身就姓龙,人常叫我“小龙”)的感受更深更沉重啦,不仅觉得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人格尊严受到了践踏,名誉受到了侵犯,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度的摧残,曾因此而一度失眠,特别是这把刀已相当“著名“,且危害行为仍在继续,危害结果仍在扩大,所以无论我走到哪里都总抹不掉“屠龙刀”罩在“我中国龙”头上的阴霾。
再次,屠龙刀这一命名和“著名”还侵犯了中国法和国际法中的民族尊严权。
众所周知且宪法序言也说明,龙是中华民族的祖先,我们都是龙的传人,龙的传人又由许许多多个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协作的姓氏所构成。我们所共有的精神就是中华民族精神,也即是龙的精神。“屠龙”岂不是把我们的祖先给屠(杀)掉;岂不是把龙的传人给屠(杀)掉;岂不是把中华民族的图腾給屠(杀)掉;岂不是把龙的精神和文化给屠(杀)掉。
显然,此不止于对一个普通姓氏(龙之姓也)的侵犯,而已构成对整个中华民族尊严的严重侵犯和践踏,或许还夹有几许挑衅吧!
总之,“屠龙刀”无论是在法理上(其命名已成“固定称谓”),还是在行为事实上(其行为已相当“著名”)都已构成对公民(我)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姓名权和国际法中的民族尊严权的严重侵犯,应及时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法律也应禁止和坚决打击再现“屠某(姓)刀”和“绝金杀庸刀”的不法现象和行为。
在此,本人保留依法起诉之权以免本人再受(屠龙)之苦!
可见,即便是文学大师,也有可能是个法盲,文学作品的法治建设的确不容忽视!
备注:龙圣系龙国平学名,写本文时本人尚不是个律师,只是一个法学学士和法制课教书。
建议:以后“屠龙刀”应当改成“降龙刀”等,因为就是“降龙刀”也是不得了的“狠”(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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